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一、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
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比上年增加7827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比上年增加135.22万人,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缓解“入园难”“入园贵”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比上年增加325所;在校生数量1289.15万人,比上年增加72.40万人。在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和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教育需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机会。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与上年增加92所;在校生463.22万人,比上年增加22.89万人,基本保持了规模稳定。
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比上年增加8所;本专科在校生616.20万人,比上年增加19.68万人。“十二五”期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完成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的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人心中有一本教育学,人人心中有一个教育梦。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地丰富了教育服务供给,有力地创新了教育体制机制,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同时,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一位难求”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二是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民办教育的发展,调动了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了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十二五”期间,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折算,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约节省公共财政2500亿元左右。
三是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2016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总占地面积达到10.92亿平方米,总校舍建筑面积5.61亿平方米,教职工423.40万人。发展民办教育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周边产业、创造就业岗位、拉动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民办教育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凭借自身体制机制优势,在内部治理、提升质量、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教育发展增添动力、激发活力、释放红利。
总的来看,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文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三、文件的主要方面
一是关于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战略意义。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办学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是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情况,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方向,以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的总体思路,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改革举措。
三是关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政策措施。围绕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规定,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等问题,规定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避免出现过度逐利倾向。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若干意见》
共7部分30条,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为方向,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强调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通过建立差别化扶持制度,支持和规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健全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提出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资助政策。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明确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学校章程作用,完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中央和地方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信息强制公开等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实行“黑名单”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学校、政府、社会三个层面整体提升民办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登记细则》
共6章18条。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是现有学校分类登记。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三)《监管细则》
共9章50条。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提出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二是明确准入领域。提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是防范办学风险。提出要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严格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四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对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以及教师聘任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是加强监督和管理。提出对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籍、证书发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强调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使公开成为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