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课题。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民办学校要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能否贯彻落实这一目标,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能否建构一个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非营利民办高校现代大学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民办学校有着不同于公办学校的机制,每所学校都不相同,所以更需要结合民办学校的实际,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探讨。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建立于1995年,办学至今已20年。20年来,我校一直努力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并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构建方面总结出一些经验。下面就我校章程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成果与大家分享,供大家指正。
一、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章程是学校的大法,是民办高校突破人治,走向依法治校的首要条件。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建校时,为规范学校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把公益性明确写进章程。自2010年我校承担国家启动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项目以来,一直探索、研究现代民办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制度化管理。2013年到2014年,华外又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精神,结合试点项目成果,在广泛听取专家建议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了《章程》的修改工作,使之内容更完整,特色更鲜明。
修改后的《章程》体例上共分十一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举办者与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办学活动、教职员工、学生与校友、经费与资产管理、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学校终止办学清算、以及附则。内容上,一是注重总结、凝炼学校的文化底蕴,承载、积淀华外精神。即指出学校“会通中外,励志敦材”的校训,“致远、务实、求精”的校风,“求公致远,追求百年”的公益精神,“严细科学,务实求精”的治学精神、“会通中外、服务祖国”的桥梁精神、“开拓进取,负重拼搏”的创业精神。二是明确公益性与非营利办学。根据国家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分类管理,联系学校发展实际,明确学校类型,突出特色,指出“举办者选择或决定、承诺学校实施非营利办学,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形成的资产为学校法人所有”;学校退出时依法进行清算,“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三是规范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明确“学校依法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理事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领导体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设立学术委员会,享有学校最高学术权利,实现了学术权与行政权的适度分离。四是突出教职员工和学生两个主体作用。通过两章篇幅,对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做了规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实现民主管理与监督;成立教职工申述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五是突出民办高校经费与资产管理。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对资产进行管理。并成立财务委员会,对资产进行咨询、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是把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内部治理是一个管理进程,是努力在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众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取得一致或认同。在构建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和程序,确定各种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方式,形成相互制约与平衡机制,维护公共利益。
华外在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构过程中,重要的是构建了规范的原则,并使之贯穿于始终。主要原则如下:1.方向性原则,即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2.法治原则,即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运用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方式,解决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防止人治、专制的做法,树立制度、民主的理念。3.制衡原则,即坚持制约和平衡的精神,从制度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和不负责任的状况发生。4.民主原则,即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管理,调动学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克服一言堂、家长制作风5.监督原则,即对负有管理权力和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原则是落实制衡原则、民主原则的保证。6.公益性原则,即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必须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7.端庄性原则,即坚持端正郑重,办学要端庄,眼光要开阔,目标要远大。8.科学性原则,即在注意学校管理理论的普遍适用性的同时,特别注意学校的特色,注意内部治理结构的严密性。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依照上述原则,从完善五个机制方面构建了法人治理结构,即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救济机制、退出机制。这五个机制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联系起来,协调运行,发挥作用。
1.决策机制
理事会是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对学校重大的办学事项,如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选聘校长、重要人事变动、工资制度、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分并离合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教育界知名人士和相关行业专家等13至17人组成,最大化地吸收了社会各方利益主体,反映了民主管理,防止个人说了算,为学校实现非营利办学性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执行机制
校务委员会是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最重要的执行机构,履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校的调控指挥的运行中枢。校务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和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中重要日常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
3.监督机制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形成了多位、立体、全方位的监督机制。(1)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最高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对理事会会议决议实施监督。监事由具有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经历和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高等教育界人士组成。(2)设立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是学校经费管理、政府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公开的咨询、检查和监督机构,实行完全财务公开,民主理财。(3)加强民主监督机构建设。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发挥两个主体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4.救济机制
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指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救济。是指教师或者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里受到学校管理部门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寻求获得恢复和补救的制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针对教师和学生分别成立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处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维护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此基础上,学校独立设置了仲裁委员会,它高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调节处理行政部门或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宜处理的矛盾和问题。
5.退出机制
这里所说的退出机制是指已经举办的民办学校,由于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由于经济等原因,举办者不想继续办学而停止办学的相关条件、申请、程序、审批等方面的运行系统要求。学校理事会可以做出停止办学的决定。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退出一般有三种情况:1.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被国家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而被迫退出办学系统。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3.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学校无法运行的。由于退出类别不同,退出程序也不相同。被行政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退出时,须请法院和银行的专业人员参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学校无法运行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章程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将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新要求,不断完善中国民办现代大学制度。同时,加大章程落实力度,凝聚共识,全面实现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