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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呼声:关于民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来源: 浏览: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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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启鹏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拓宽了人才培养渠道,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而且也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党和政府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很多惠民政策,给民办高校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在民办教育实践中,由于一些微观和宏观制约因素的持续存在,民办高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瓶颈”,亟待解决。值此 官网“两会专栏”开设之际,我拟对当前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师资队伍待遇不平等问题

       师资队伍建设是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只有一流的教师队伍才能创造一流的教学业绩,学校才能真正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前,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存在着较为森严的“壁垒”,缺乏人才双向流动的渠道,在建立教育人才市场方面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许多到民办高校工作的教师普遍心存后顾之忧,导致民办高校难以招聘和留住优秀人才。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给予了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发展一定的支持,但仍然是原则性的条文过多,要想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例如,民办高校教师在编制、工龄、职称评定、进修访学、科研经费、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待遇都与公办高校教师有着较大差距。这种待遇上的不平
       等已存在多年,成为很多民办高校教师的一块“心病”。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有关政策,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地位,让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办学经费来源不足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较之原来严格规定不允许民办高校营利的做法,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给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放宽了尺度,但法律仍然没有明确地允许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活动。对于公办高校,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每招收一名学生就可以从财政获得超过10000元的补贴,重点大学更是每年享受数额巨大的拨款。而对于民办高校,所有办学资金却只能来源于办学者个人投资和学生学费。营利问题如果不能根本解决,一来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民办高校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注入。二来会使学校未来发展面临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学校的基础建设、科研经费、教师薪资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政府如能够适当放开管制,允许民办高校通过市场定价获取利润,必将会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领域,届时办学经费供给的充裕一方面会使学费自然降低,减轻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大幅提高民办高校的软硬件设施和教学质量,最终为社会提供最优的价格和最佳的服务。

三、行政待遇不平等问题

       首先,目前政府并未将民办高校纳入高等教育的行政范畴之内。教育部门的行政范畴只包括公办高校,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政策中,也只涉及到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相关政策都要加上“民办”二字。可以看出,民办高等教育还是作为特殊对象来办理的,并未纳入到正常的行政体系中去。同时,在当前的行政体系下,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不平等的。尽管现行的高校招生体制将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招生纳入了与公办高校相同的招生计划体系内,但各地基本都将民办高校纳入了相同类别院校的最后批次,在当前公办高校持续降分扩招的形势下,客观上对民办高校的招生造成了严重的二次冲击。政府这种依靠招生计划对民办高校招生权的控制,使民办高校丧失了招生自主权,削弱了生源基础,减少了合理的办学收入,不利于自主性地选拔培养对象,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四、财政政策不平等问题

       目前政府对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采取的是“双轨制”的财政政策,公办高校占据了高等教育财政的绝大部分。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在以不同形式向民办学校提供经济上的资助,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例如,美国早在19世纪下半叶起就对民办高校实行资助。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使大批民办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为实现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而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政府对民办高校进行财政资助,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促进本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保持公益性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政府资助得越多,民办高校的经济负担就越小,也就越能远离市场,其公益性就越强。而目前我国这种离开政府资助却刻意要求民办高校保持公益性的做法,无异于命令一个没有双腿的人跑步,是强民办高校之所难。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财政优惠政策中,也难以看到为解决民办高校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比如,公办高校享受着商业银行的无息、低息、贴息贷款,民办高校不但很难享受贷款优惠,而且还被人为地设置许多贷款门槛。再比如,财政、税收、国土、工商等部门对公办高校有一系列的税费减免政策,民办高校不但很难获得同等待遇,相反,地方财税、工商、国土等部门把民办高校基本当作企业看待,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断加重民办高校的负担。政府财政政策上的“双轨制”既限制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发展,也事实上导致其在社会地位上低公办高校一等。

五、办学自主权问题

       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民办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法》等有关法律在办学活动中享有的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决定办学事务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实行的是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在招生自主权、学费定价权、专业课程设置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方面人为地给民办高校设置各种条条框框,使民办高校的自我发展机制长期无法有效建立起来,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比如,在现有的国家学历体制下,民办高校需经政府审批合格后方可获得学位授予权。这种对学校学位授予权的严格管制,基本上把整个高等教育完全控制在政府垄断之下。不仅高校的经费需要按计划方式来调拨,学位授予权要由计划方式来分配,而且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也得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来审批。其结果是,一方面,稀缺的教育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教育的完全垄断必然会弱化学校教育的自主性,抑制增加教育供给的积极性。这与民办高校面向市场、强调实际应用和机制灵活的办学特点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在这种体制下,获得学位成为了大多数学生上大学的唯一目的,所接受教育的质量却很少受到关注,导致很多毕业生空有一纸文凭,既没有较好的理论素养,也没有实际的动手能力。因此,必须尽快打破政府对学位授予权的垄断,允许每个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高校都可以自行授予学位,至于学校颁发的学历的价值大小,理应由交社会评价,由用人单位评价。教学质量高、毕业生素质好的学校将获得更高的社会知名度和更好的发展空间,相反,学生培养质量低的学校自然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无须政府过多干预。
       以上这些问题,既是我所任职的长春光华学院所面临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发展民办学校。”可以看出,我国党和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决心是坚定的。我相信 作为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利益代表,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民办高校与政府之间纽带与桥梁的作用,帮助广大民办高校“谋福利”,“解心结”。也希望借助这次“两会专栏”,使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关注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共同携手开创民办高校发展的新篇章!

(作者系长春光华学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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