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飞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历程,各地民办教育的发展中遇到了教师身份和待遇、公办与民办大一统的管理、没有依法给民办学校相应的政策等严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共性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变化,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瓶颈期”,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已是硕果仅存,举步维艰。
针对目前面临的问题,依法真正落实国家近十年来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除现实中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枷锁,让民办教育在阳光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发展,已迫在眉睫。
一、落实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权利,促进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建议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将教师剥离出来,打破二元结构,使所有符合规定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一样,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的退休待遇。促进全日制的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通。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的,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其他待遇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有序流动机制。
二、将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还给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与方式。”2006年,湖南省颁布与之相配套的《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办学自主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基本权利,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发展壮大、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保障。
办学自主权应涵盖但不限于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但在湖南现行的民办学校的政策中,这两大权力都受到了限制。所以我们建议:
(一)将法律赋予的“招生自主权”还给民办学校。
湖南省现行的“异地招生的准入准出制度”以及摇号招生的方式在操作中都是不自主的,异地招生的准入准出,实际上不同地方都有地方保护政策,主要是由于前些年公办学校也大肆地跨地区违法招生,扰乱了办学秩序,所以地州市对所有公、民办学校的跨地区招生最后都变成了不准入和不准出;而摇号招生的方式更是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与方式”条款。
建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还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给予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与方式的权利,取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定时间、计划分配和“微机派位”、摇号等的人为限制。取消地方政策壁垒,取消“区域内招生”,允许民办学校与学生可以自主进行双向选择,学生来源不受学生户籍和地域限制,招生的方式、标准都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保障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由现行的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目前民办学校收费是经过省、市两级物价部门严格审批的,违背了民办教育多样性的特点。
在教育主管部门多年积极的努力下,公办学校真正回归就近、免试、免费、均衡的教育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引导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向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特长化教育的方向发展,包括优秀学生的精英教育,问题学生的特殊教育,以及艺术、体育、奥数、科技、航空等特色类教育,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一种拾遗补缺。而这种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特长化的办学成本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的,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教育对象、不同学校的软硬件、不同学校的服务和质量,成本都是不一样的,但在目前省市物价局严格审批、统一标准的收费制度下,特色化、特长化、多样化的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育都没有实施的可能性,所有的孩子都成了应试教育的工具,扼杀了许多学生的天赋、想象力和创造力。 所以,民办学校的收费理应由市场来决定,按十八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精神,让家长去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办得好的学校即使贵一点也必定会有市场,办得不好的学校就算再便宜也不会有人去消费,收费由学校自主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市场和消费者会用脚来投票,价值决定价格,真正做到“优质优价,特色特价”。真正按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有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作者系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湖南广益中学董事长)